標題:美國麻州視障重建考查心得
作者:藍介洲
每當我們拿國內的經驗和國外相較時,若國內的經驗不如國外、或是我們過於吹捧國外的經驗時,就會有人跳出來自嘲說:「外國的月亮比國內圓!」。而在視障重建服務體系的領域中,國外的月亮是否真的比國內還圓還大?
本人於今年9月中旬,有幸參與由勞委會職訓局所主辦的「94年度美國麻州地區視障機構職業重建實務工作考察計畫」,實際拜訪美國波士頓地區Carroll Center for the Blind(加勒盲人中心)、Perkins School for the Blind(伯金斯盲校)及Ferguson Industries(佛格森庇護工場)等單位,有機會能實際驗證與比較美國麻州的視障重建服務與國內之間的差異。以下本人將就所觀察的心得,以條列式的方式作簡單扼要的介紹,讓各位也能了解美國視障重建服務的現況。
1、麻州重建服務提供現況:
在美國麻州政府下設有一盲人委員會(Mass. Commission for the Blind),專門負責麻州所有視障相關服務,含包括就學、就業與就養等。此外,麻州有明文規定所有眼科診所,若遇有中途失明之患者(視力在0.1以下者),需主動通報與轉介至盲人委員會,由委員會接續安排所有相關重建服務。因此,此一盲人委員會,可謂是當地視障
服務的“單一且重要”的窗口。
在視障重建專業人力方面,美國可分為五大類,分別包括有社工師、復建諮商師、定向行動師、重建教師及弱視治療師等。其中我們比較不熟悉的復建諮商師,其職責主要是在於協助視障者的職前準備、就業媒合與就業保留等各項就業服務;重建教師則負責視障者之各項重建訓練,如生活技能、文書電腦技能等;弱視治療師則是負責功能性視覺評估、弱視輔具服務等。
而反觀國內視障重建服務的主管機關,卻是採勞政、社政與教政等分流方式,分科運作、各司其職。再者,國內有關中途致殘方面,並未建立一套強制性的通報系統,所以有很多中途失明的視障者,常無法在最短時間安排轉銜至重建服務體系中。而在國內在視障重建專業人力方面,並沒有弱視治療師這項專業。幸而我們協會在近年來,一直致力於推動定向行動師與生活訓練師的培育,否則國內相關專業人力會更顯得殘缺不全。
2、青少年轉銜:
加勒盲人中心於每年暑假期間,都會針對視障青少年舉辦為期四至六週的夏令營,內容包括定向行動、生活訓練、電腦技能、戶外體驗(如騎馬、登山、帆船)、兩性教育與職前準備等課程。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他們所舉辦的「職前準備營」。在此一營隊中,他們會先與週邊廠商合作,如銀行、餐廳或修車場等,提供機會讓視障青少年能親臨現場,實際了解各行各業的工作現況。隨後並選定合作廠商,由該廠商提供視障青少年為期一週的工作實習機會。視障青少年每天需和其他正式員工一樣,依照職場規定上下班,並在職場教師的協助與指導下,完成他們所參與的工作。其目的就是要讓視障青少年,有工作體驗與職業探索的機會,並藉由實習的安排,從中學習基本的工作態度與禮儀。
本會於92年開始,即針對我們視障青少年安排不同的戶外體驗活動,如溯溪、騎馬、打漆彈與野外露營等。並於93年起,針對視障青少年,安排自我認同、兩性關係、人際互動及生涯規畫等一系列之室內成長課程。也許我們協會可在未來,規畫視障青少年相關活動時,可納入「職前準備」的服務概念,協助我們青少年進行職業探索。
3、伯金斯盲校:
伯金斯盲校在視障教育的歷史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創校逾150多年,並培育出多名傑出優秀的視障者,如海倫凱勒、蘇麗文等。伯金斯盲校為一所私立學校,現以招收視多障學童為主,在校區內附設有博物館、點字機生產工廠及麻州圖書館視障分館(如台北啟明分館)。
讓本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在參觀其博物館時,裡面收藏多件一百多年以上的視障特殊教具,例如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有一顆直徑超過三公尺以上的立體大地球儀,而這地球儀的歷史卻超過150年之久。很難想像在150年之前,我們當時還處在滿清時代的時候,他們就已經關注到視障生學習圖形的需求,並精心設計各種立體教具以強化其對圖形的學習。但放眼觀之150年後的台灣,卻還有人對於是否要提供視障者立體圖形而爭執不休。
4、身障法律中心:
身障法律中心是美國當地的民間組織,其主要職責是當身心障礙者若遇有受歧視或不平之對待時,代其協商或為其上訴,藉以保障每位身心障礙者應有之權益。而美國於1990年通過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 Disability Act,簡稱ADA),其法案之用意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並免於遭受歧視之對待。
在國內,也於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殘障福利法」,現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雖然此法對身心障礙者之各項權益,皆有明文規範與保障,但實際面是否依法徹底執行?想必大家都應冷暖自知。例如身保法第二十三條即明文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 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 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此法規定十分良善,確保我們障礙者公平的教育權與考試權,但在實際面卻似乎不然,我們發現仍有許多視障者在就學或應考時,並未有相對應的大字或點字書籍或試卷,而影響其公平受教與應考的權利。對於這樣不平的現況,由於我們沒有類似身障法律中心這樣的單位,能積極為我們爭取應有的法律保障,故當事者應有的權利,也就這樣的被犧牲了。
從上述觀察所見,美國的確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希望能經各位先進的努力推動與倡導下,能早日在台灣看到更完整的視障重建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