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台九十勞中一字第六二三○二號函訂定 上網日期:91年7月9日 -------------------------------------------------------------------------------- 一、目的: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力量,以開拓視障者就業機會,有效規劃運用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協助其就業。 二、補助對象: (一)視覺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 (二)從事視覺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 (三)視覺障礙者之職業工會。 三、補助項目: (一)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院)。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四、補助標準: (一)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1.訓練經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及其標準予以補助。 2.設備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案機構之經費標準予以補助。 (三)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院): 依據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辦理。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舉辦各項會議預算編列標準(參考表)辦理。 (六)申請本基金經費補助,每一單位以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萬元為原則。 五、申請時間: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之經費需求,納入年度預算編列,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執行。 六、受理機關: (一)縣(市)立案民間單位或受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立案之民間單位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向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委員會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申請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2.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項。 (三)法人登記書影本(職業工會得以立案證書代之)。 (四)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社團法人)。 (五)董︵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記錄。 (六)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服務績效,及各縣市補助證明。 (七)經費預算超過補助額度時,應編列自籌款並附證明。 (八)申請單位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八、計畫審查:   受理機關依下列審查申請補助計畫重點未符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審核該計畫是否必要。 2.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3.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4.依目的及效益審核計畫執行對視障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5.依申請單位組織人力及前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審核其計畫執行力。 九、計畫執行: (一)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款。 (二)本基金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不得併入各單位之營運經費使用,並於實際執行後如有賸餘款,連同其所產生之孳息一併繳回。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函報原核准機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四)接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採購業務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基金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核准機關督導接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並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本基金補助之全年度持續執行案件,於年度終了時,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七)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十、監督及考核: (一)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應隨時抽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二)本基金委員會得成立查訪小組,定期前往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單位,以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十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十二、本要點經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