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實施要點 北市五一–三–六 臺北市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實施要點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六日臺北市政府 (73) 北市教三字第 51070 號 函訂頒 第1條 實施目標: 一、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增進其就學機會,普及 義務教育。 二、了解視覺障礙兒童特性,發展其潛在能力。 三、指導視覺障礙兒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自我照顧的能力。 四、使視覺障礙兒童認識並克服其障礙,以陶冶建全人格。 五、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參加團體活動,增進其社會適應及服務社會的能力 。 六、培養正常眼明兒童悅納視障者的良好態度。 第2條 實施內容: 一、視覺障礙兒童,由「臺北市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 ,並輔導其就學。 二、每辦理特殊兒童普查工作,由各校調查學區內學齡視障兒童人數報局,以為輔導分發入學之依據。 三、學齡視覺障礙兒童,得不受學區之限制,依居住地交通情況,分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入學並編入相當年級就讀。 四、編入各班就讀之視覺障礙兒童,一般課程仍由各該班之教師實施教學,特殊課程則由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負責指導。 五、學前視覺障礙兒童,由輔導員前往其家庭作定期之輔導,以為將來就學預作準備,並對畢業之視覺障礙兒童,仍續予追蹤輔導。 六、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巡迴輔導員之遴派,由教育局就已受視覺障礙 兒童混合教育專業訓練之合格教師中遴派之,受本局監督指揮。其籍寄於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缺額由政府派補。 七、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應每日巡迴有視覺障礙兒童就讀之學校,負責個別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及作業之批改並處理一般教師無法辦 理之特殊事項。 八、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積極主動地擔負起社會及家庭之聯繫與諮詢工作,並得洽請有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 九、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准予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提 敘一級外,並得依規定報領點字教材準備費、特殊教育津貼、誤餐費、交通費及差旅費。 一○、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視覺障礙兒童之教材教具,由教育局統籌供應。 第3條 研究: 一、選擇適當之學校設置「視覺障礙兒童教育中心」以研製教材、教具及錄製有聲讀物,並提供視覺障礙兒童閱讀或諮詢之場所。 二、巡迴輔導員除釐訂年度輔導計畫外,應按月填報月報表;依計畫切實輔導,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三、為培養視覺障礙兒童之社會適應能力,擴大其學習領域,得加強辦理校外參觀學習活動。 第4條 經費:有關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